金保二期上线后社会保险费征收及待遇支付相关问题处理口径(试行)
日期:2018-06-19 09:30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金保二期信息系统升级后,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市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数据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了市级统收统支。为进一步规范各区业务经办,按简化工作流程、提供便捷服务的工作要求,对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及待遇支付工作明确如下处理口径: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应在每月24日前完成,缴费途径主要包括银行签约批扣、银行柜面缴费、第三方支付平台缴费三种方式。

  1、银行签约批扣。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可从农行、建行、中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签约批扣银行,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申请表》,至该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社会保险费代扣签约手续。统一批扣工作将于每月25日开始,灵活就业人员应确保签约银行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银行柜面缴费。每月1-24日、29日至关门结算前,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至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任一网点柜面,缴纳本人的社会保险费(含业务部门核定确认后的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补缴费用、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补足费用),缴费实时到账。

  3、第三方支付平台缴费。每月1日零时至24日18时,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我的南京”手机APP、“支付宝”城市服务平台,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实时到账。

  二、关于按254号文补缴社保费的被征地人员缴费

  (一)1983年-2010年期间的被征地人员,按《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规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办完补缴手续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1983年至2004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或《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到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柜面缴纳。

  (二)各区2011年1月1日后新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通知区国土部门将该征地批次《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送达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保中心,并将通知书上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资金专户,市社保中心接到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后,进行到账确认。

  三、关于289号文补缴社保费的人员缴费

  按《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9号)规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办完补缴手续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289号文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到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柜面缴纳。

  四、关于医保一次性调节资金缴纳

  参保单位应缴纳医保一次性调节的,经市社保中心征缴部审核确认后,可将应缴金额汇入市社保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账号——10100101040002680;开户行——农行华荣支行 。

  五、关于“个人清欠走人”办理缴费

  (一)地税征收单位办理“个人清欠走人”业务的,由参保单位凭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单据至区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新五区参保单位中的非地税征收单位,由参保单位凭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出具的单据到本区财务部门开具现金缴款单(缴款单应注明还款单位名称),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将现金缴费单原件或复印件交区财务部门。新五区财务部门应及时将业务部门出具的单据及缴款单复印件传真至市社保中心财务部进行到账确认(传真86591322)。

  (三)指定缴费银行信息:户名——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账号——10100101040002680;开户行——农行华荣支行。联系电话: 86590866。

  六、关于社保新开户单位缴费

  新开户单位首月应缴数据包含在次月结算数据中,会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后发送地税,相关单位应及时在地税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七、关于企保冒领款处理

  (一)新五区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凭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出具的单据到本区财务部门开具现金缴款单(缴款单应注明还款单位或个人名称)。参保单位或个人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将现金缴费单原件或复印件交区业务部门办理冒领款登记,业务部门办结后将现金缴费单原件或复印件交本区财务部门。

  (二)每月关门结算前,新五区财务部门通过“多发待遇或冒领款查询”程序导出本区当月登记的补缴冒领款清单并盖章确认后,将本区当月补缴冒领款清单及银行缴款单复印件交市社保中心财务部进行到账确认。

  (三)指定缴费银行信息:户名——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账号——32001594048050000584;开户行——建设银行长虹路支行。联系电话: 86590867。

  八、关于新增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待遇领取

  每月1日至月底关门结算前,经市社保中心企保部或新五区审批的新增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于次月2日-12日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南京市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到选定发放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任一网点领取养老待遇卡。每月15日前市社保中心财务部将委托相关银行将养老待遇汇入退休人员待遇领取卡中。

  九、关于一次性退休、出国定居人员领取待遇及继承人领取丧葬抚恤费处理

  每月一次性退休、出国定居人员领取待遇及继承人领取丧葬抚恤费(含医保个人账户),经市社保中心企保部或新五区审批后,由市社保中心企保部次月初将发放待遇汇总表交市社保中心财务部。

  领取人于次月8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及医保账户余额支付情况表》到指定银行任一网点领取相关待遇。在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到农业银行任一网点领取待遇,浦口区、江宁区办理的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领取待遇。

  十、关于新五区非社保待遇的代发项目处理

  新五区非社保待遇需依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卡发放的,由区经办机构每月生成非社保待遇发放盘时,自动获取我市社保信息中相关人员的发放方式及本月新增人员信息,并通知本区非社保待遇发放行。

  每月15日前,新五区非社保待遇发放行向其市级管理行提交本月新增非社保待遇发放人员名单(含市社会保障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及提取银行卡号的申请,市级管理行告之签约的银行卡号,各区非社保待遇发放行完成本区非社保待遇发放工作。

  十一、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费用支付

  (一)零星报销支付方式选择

  2018年5月1日之前市本级已登记银行账号沿用原支付账号。对于未登记银行账号的,企保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至本人养老待遇卡中,公务员、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至市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账户,非社会保险终止状态的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发放至市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账户。

  对于已办理社会保险终止的在职人员,由参保单位办理的汇至单位对公账户。

  按上述支付方式匹配后,确无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录入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名下银行账户。

  (二)新五区零星报销交接及支付

  每十天,市社保中心财务部门下载经新五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区《零星报销复核汇总表》,五个工作日内按业务部门确认的支付方式支付到位。零星报销相关材料(含发票)由新五区自行保存。

  (三)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1、异地转移在各区经办窗口办理并登记发放帐号,由市社保中心征缴部月底统一结算,次月财务支付。

  2、与丧葬抚恤费同步办理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付至本人养老待遇卡的,由市社保中心企保部月底统一结算,次月财务支付。

  3、公务员死亡或出国定居、转特约医疗后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长期驻外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退票重付等,每月底由市社保中心征缴部按支付渠道统一结算,次月财务支付。

  4、行业统筹单位死亡人员选择支付给单位的,由市社保中心企保部月底统一结算,次月财务支付。

  (四) 两定机构账号维护

  各区自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两定机构账号。

  十二、关于工伤保险相关费用支付

  (一)支付方式的选择

  申请人在各区业务经办前台选择支付方式:选择单位支付方式的,报销款支付给参保单位,其中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没有默认账号时,首次在业务前台录入与按项目参保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选择个人支付方式的,报销款支付到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账户。

  (二)新五区零星报销的交接及支付

  每十天,市社保中心财务经办人员下载经新五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区《零星报销复核汇总表》,五个工作日内按业务部门确认的支付方式支付到位。零星报销相关材料(含发票)由新五区经办自行保存。

  (三)住院伙食费的支付

  每月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工伤部门结算,支付至工伤人员本人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账户。

  十三、关于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营养费的支付

  医院前端刷卡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由市本级、新五区、江北新区分别结算,市社保中心医保部统一汇总;生育津贴和营养费,由市社保中心医保部统一结算,市社保中心财务部门统一支付。

  生育津贴统一汇入参保单位的单位账户;公务员、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营养费汇入本人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账户,其余参保人员营养费汇入单位账户。

  (二)新五区生育保险零星报销

  新五区零星报销的津贴和营养费,由各区月底结算,市社保中心财务部门下载经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区《生育津贴和营养费汇总表》,次月支付。

  新五区零星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每十天,市社保中心财务部门下载经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区《零星报销复核汇总表》,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申请人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账户,无南京市社会保障卡人员汇至单位账户。

  零星报销相关材料(含发票)各区经办自行保存。

  十四、关于社保卡所属银行功能开通

  本人持身份证和南京市社会保障卡至所属银行开通银行卡功能(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人员因目前账号信息系统无法自动采集,银行账户功能无法启用)。

  十五、关于社会保险费退费处理

  (一)单位退费(无欠费情况下才能退费)

  1、单位结算负数退费

  (1)单位结算负数首先冲抵次月的应缴社保费,对于单位结算负数大于次月应缴社保费且无欠费的,退入该单位对公账户。

  (2)退费失败的,由参保单位至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维护本单位对公帐号。

  2、个体工商户无银行账号退费

  (1)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退费时,需审核以下材料:单位退费申请单;个人缴纳社保费的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扣缴社保费明细清单;退费时间段对应的地税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要盖地税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社会保险费缴费银行卡。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退费审核时,须同时将退费单位社保系统内的账号维护为地税代扣卡的相关信息(姓名 卡号 开户行) 。

  (3)市社保中心财务部根据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维护的账号办理退费。

  3、单位银行账户注销退费

  对银行账户注销单位,原则上不予退费。确有特殊情况的,只退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一律不退。退的个人缴纳部分费用,汇入本人或单位法人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账户;没有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可汇入各区经办机构采集的本人或单位法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单位银行账户注销退费时,由单位填写退费申请表,无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注明退费领取人信息(姓名、卡号、银行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退费人员本人或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退费申请经各区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市社保中心财务部办理退费。

  (二)个人退费

  2018年5月起,每月26日,市社保中心征缴部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办理的,灵活就业人员重复缴费、转移重复缴费、征地人员、282号文及289号文退费数据进行汇总,市社保中心财务部次月5日前批量划入上述人员的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账户。

  (三)特殊情况退费

  1、单位整体转出至新单位退费

  单位整体转出至新单位,挂在老单位名下的暂收款需退至新单位的,由单位填写退费申请表,说明退费原因,注明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加盖单位公章,经区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市社保中心综合服务大厅26号柜台(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办理退费。

  2、手工退费

  存在特殊情形,无法通过系统退费的,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时,需审核退费人书面退费申请(写明退费人员姓名、个人编号、退费金额、退费理由、银行卡号、银行名称),退款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审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的退费,经本区社保经办机构主任签字确认后,送市社保中心综合服务大厅26号柜台(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由市社保中心财务部汇入退费人员的银行账户。

  (四)多领失业待遇退回

  新五区办理失业人员待遇退回的,凭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具的《现金缴款单》(缴款单应注明缴款人姓名、个人编号)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将《现金缴款单》原件交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出具《失业待遇退款清单》(一式三联)及《现金缴款单》原件交区财务部门,区财务部门对《失业待遇退款清单》盖章确认,并将二联返还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一联留存。

  每月关门结算前,新五区财务部门将“失业待遇退款清单”及银行缴款单复印件送市社保中心财务部进行到账确认。

  退回失业待遇可缴入南京银行或工商银行,缴存账户信息如下:(1)户名: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账号:088560201201199702,开户行:南京银行珠江支行;(2)户名: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账号:4301015929100507650,开户行:工商银行玄武支行。

  十六、关于暂收款、暂付款处理

  2018年5月1日前,新五区因无法落实到参保单位和个人而产生的五险暂收款、暂付款的款项,需要退费的,请缴费单位或个人向新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新五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退费说明,并提供原五区财务核算挂暂收、暂付的凭证号、凭证摘要、金额,经区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市社保中心财务部统一进行退费处理。